廢輪胎循環再利用協會
關于征求《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征求意見稿)》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加快建立和完善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業單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生態環境部決定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的征求意見稿。根據國家環境保護部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規定,現就該標準征求你單位意見,請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于2019年3月28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會,逾期未反饋的將按無意見處理。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國家環境保護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span>
聯系人:石立軍、時檬
電話:(010)68041890
附件: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征求意見稿)
2.《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中國輪胎循環利用協會
2019年3月25日
附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廢棄資源加工工業》
征求意見稿(節選廢輪胎綜合利用部分)
4.10 廢輪胎加工
4.10.1 主要產品及產能
4.10.1.1 一般原則
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應根據本標準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
中填寫有關主要生產單元的主要工藝、生產設施、生產設施編號、設施參數、產品名稱、生
產能力及計量單位、設計年生產時間及其他選項等信息。以下“4.10.1.2~4.10.1.6”為必填項,“4.10.1.7”為選填項。
4.10.1.2 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
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填報見表29。
表29 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表
主要生產單元
| 主要工藝 | 生產設施 | 設施參數
|
廢輪胎制硫化橡膠粉 | 廢輪胎切塊 | 切圈機 | 處理能力:kg/h |
切條機 | 處理能力:kg/h | ||
切塊機 | 處理能力:kg/h | ||
整胎破碎機 | 處理能力:kg/h | ||
粗橡膠粉 | 破膠機 | 處理能力:kg/h | |
振動篩 | 處理能力:kg/h | ||
磁選機 | 處理能力:kg/h | ||
皮帶輸料機 | 處理能力:kg/h | ||
精細橡膠粉 | 精碎機 | 處理能力:kg/h | |
分機器 | 處理能力:kg/h | ||
風力輸料系統 | 處理能力:kg/h | ||
廢輪胎制再生橡膠
| 廢輪胎切塊 | 切圈機 | 處理能力:kg/h |
切條機 | 處理能力:kg/h | ||
切塊機 | 處理能力:kg/h | ||
粗橡膠粉 | 破膠機 | 粉碎能力:kg/h | |
振動篩 | 處理能力:kg/h | ||
磁選機 | 處理能力:kg/h | ||
脫硫(解交聯) | 脫硫罐 | 有效容積:m3 | |
常壓連續塑化機 | 擠出效率:kg/h | ||
煉膠 | 捏煉機 | 處理能力:kg/h | |
精煉機 | 處理能力:kg/h | ||
濾膠機 | 處理能力:kg/h | ||
其他 | 其他(企業自行填寫) | 其他(企業自行填寫) | |
廢輪胎熱裂解 | 廢輪胎破碎 (與制粗膠粉相同) | 切圈機 | 處理能力:kg/h |
切條機 | 處理能力:kg/h | ||
切塊機 | 處理能力:kg/h | ||
破膠機 | 處理能力:kg/h | ||
振動篩 | 處理能力:kg/h | ||
磁選機 | 年處理能力:kg/h | ||
裂解 | 裂解器 | 熱裂解能力:t/a | |
冷卻 | 油氣冷卻器 | 換熱面積:m2 | |
水冷輸送機 | 輸送能力:kg/h | ||
冷卻塔 | 循環水量:m3/h | ||
凈化 | 可燃氣凈化裝置 | 處理能力:Nm3/h | |
煙氣凈化裝置 | 處理能力:Nm3/h | ||
其他 | 其他(企業自行填寫) | 其他(企業自行填寫) | |
公用單元 | 生產供熱 | 加熱爐(導熱油爐、熔鹽爐等) | 數量:臺 額定熱功率:kcal/h |
初期雨水收集 | 初期雨水收集池 | 有效容積:m3 | |
事故應急 | 事故應急池 | 有效容積:m3 | |
廢水處理 | 廢水處理設施 | 處理能力:m3/h | |
廢氣處理 | 廢氣處理設施 | 處理能力:m3/h | |
其他 | 其他(企業自行填寫) | 其他(企業自行填寫) | |
原輔料貯存 | 原料貯存場 | 有效面積:m2 | |
化學品暫存庫 | 占地面積:m2 | ||
原料儲罐 | 容積:m3 | ||
輔料儲罐 | 容積:m3 | ||
產品貯存 | 產品儲罐 | 容積:m3 | |
一般工業固廢貯存 | 一般工業固廢貯存庫 | 有效面積:m2 貯存能力:t | |
危險廢物貯存 | 危險廢物貯存庫 | 有效面積:m2 貯存能力:t | |
危險廢物儲罐 | 容積:m3 貯存能力:t | ||
其他 | 其他(企業自行填寫) | 其他(企業自行填寫) |
4.10.1.3 生產設施編號
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填寫內部生產設施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生產設施編號,則
根據HJ 608進行編號并填報。
4.10.1.4 產品名稱
廢輪胎生產橡膠膠粉及再生膠產品為硫化橡膠粉、鋼絲、再生膠;廢輪胎熱裂解產品為熱裂解油(達到原料油質量標準)、熱裂解炭黑(達到同類產品質量標準)、熱裂解鋼絲(雜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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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5 處理能力、生產能力及計量單位
處理能力為主處理設備的入料能力。生產能力為主要產品設計產能,不包括國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締的產能。處理能力、產能和產量計量單位為萬t/a或萬m3/a。
4.10.1.6 設計年生產時間
設計生產時間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或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
件中的生產時間填報。若文件中不明確生產時間,按實際年生產時間填報。
4.10.1.7 其他
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如有需要說明的內容,可填寫。
4.10.2 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信息
4.10.2.1 一般原則
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應填報原輔材料及燃料種類、設計年使用量及計量單位。應標明原輔材料的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性質應包括硫分、熱值等。
4.10.2.2 名稱及種類
廢輪胎加工生產原料是廢輪胎,輔料包括水、活化劑、軟化劑、催化劑等。燃料包括天
然氣、電等。
4.10.2.3 設計年使用量及計量單位
設計年使用量為與處理能力或產能相匹配的原輔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設計年使用量的計量單位均為t/a或m3/a。
4.10.2.4 原輔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第一類污染物”以及有關文件中規定的有
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及其在輔料中的成分占比,應按設計值或上一年生產實際值填寫;原輔
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可不填寫。
4.10.2.5 燃料成分
應按設計值或上一年度生產實際值填寫固體燃料灰分、硫分、揮發分及熱值(低位發熱
量)。燃油、燃氣填寫硫分(液體燃料按硫分計,氣體燃料按硫化氫計)及熱值(低位發熱
量)。
4.10.2.6 其他
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如有需要說明的內容,可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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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 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
4.10.3.1 一般原則
廢氣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包括生產設施對應的產排污環節名稱、污染物
種類、排放形式(有組織、無組織)、污染治理設施、是否為可行技術、有組織排放口編號
及名稱、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類型。
廢水類別、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包括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污染治理設施、排放去
向、排放方式、排放規律、排放口編號及名稱、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類型。
固體廢物產生環節、固體廢物類別及污染治理設施包括固體廢物產生環節、固體廢物名
稱、固體廢物種類、固體廢物類別、固體廢物描述、是否危險廢物、固體廢物產生量、固體
廢物處理方式及去向等。
4.10.3.2 廢氣
(1)產排污環節、污染物種類、排放方式及污染治理設施
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廢氣污染物種類依據 GB 16297 和 GB 14554 確定,地方有更
嚴格排放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從嚴確定。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廢氣產排污環
節名稱、污染物種類、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設施填報內容見表 30。
(2)污染治理設施編號、有組織排放口編號
污染治理設施編號可填寫排污單位內部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則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寫。
有組織排放口編號可填寫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有編號,或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
填寫。
(3)污染治理工藝及是否為可行技術
參照本標準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填報。
(4)排放口設置要求
根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和地方相關管理要求,以及廢輪胎加工工
業排污單位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有關排放口規范化設置的規定,填報廢氣排放口設置是
否符合規范化要求。
(5)排放口類型
根據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各廢氣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點及排放負荷,將廢輪胎生產
再生膠工藝中脫硫(解交聯)排汽口及出料口、捏煉、精煉環節或濾膠擠出環節的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以及廢輪胎熱裂解工藝中熱裂解爐處理設施排放口作為主要排放口,其他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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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 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廢氣產排污環節名稱、污染物種類、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設施一覽表
廢氣有組織排放 | |||||||
主要生產單元 | 生產設施 | 產排污環節 | 污染物種類 | 排放口 | 排放口類型 | 污染治理設施
| |
污染治理設施名稱及工藝 | 是否為可 行技術
| ||||||
廢輪胎制硫化橡膠粉 | 輪胎切塊機、破膠機、振動篩 | 破碎、篩分、風力輸料系統 | 粉塵顆粒物 | 除塵裝置排氣筒 | 一般排放口 | 布袋除塵器,濾筒式除塵器,其他
| □ 是 □ 否 如采用不屬于“6污染防治 可行技術要求”中 的技術, 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廢輪胎制 再生橡膠
| 輪胎切塊機、破膠機、振動篩 | 切塊、破碎、篩分 | 粉塵顆粒物 | 除塵裝置排氣筒 | 一般排放口 | 布袋除塵器,濾筒式除塵器,其他
| |
脫硫罐+捏煉機+精煉機
| 解膠聯+煉制 | 硫化氫、甲苯、二甲苯、非甲烷總烴 | 尾氣凈化排氣筒 | 主要排放口
|
集氣罩+堿法噴淋+等離子電解+UV 光解,其他
| ||
螺桿擠出機 | 堿法噴淋+等離子電解+UV 光解,其他
| ||||||
廢輪胎熱裂解
| 破膠機、振動篩、磁選機 | 破碎、篩分 | 粉塵顆粒物 | 除塵裝置排氣筒 | 一般排放口 | 布袋除塵器,濾筒式除塵器,其他
| |
炭黑鋼絲分離(整胎熱裂解 工藝) | 篩分 | 粉塵顆粒物 | 除塵裝置排氣筒 | 一般排放口 | 布袋除塵器,濾筒式除塵器,其他
| ||
熱裂解爐 | 熱裂解(≤ 500℃)
| 顆粒物、硫化氫、 氮氧化物、非 甲烷總烴 | 熱裂解裝置尾氣排 氣筒 | 主要排放口 | 堿法噴淋+UV 除臭,堿法噴淋+活性炭吸附,脫硝+堿法噴淋,其他
| ||
高溫熱裂解 (>500℃) | 顆粒物、硫化氫、 氮氧化物、非 甲烷總烴、二噁英
| 二燃室+急冷+堿法噴淋+UV 除臭,二燃室+減法噴淋+活 性炭吸附,其他
| |||||
供熱設施 | 加熱爐(導熱油爐、熔鹽爐 等) | 燃料燃燒 |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加熱爐排氣筒 | 按照 HJ 953 確定 | 按照 HJ 953 確定 | |
輔助設施 | 污水處理站 | 臭氣收集環 節
| 非甲烷總烴、硫化氫 | 尾氣凈化排氣筒 | 一般排放口 | 生物濾池,高溫焚燒,洗滌 吸收,光催化氧化,低溫等 離子,其他
| |
廢氣無組織排放 |
主要生產單元 | 產排污環節 | 污染物 |
硫化橡膠粉 | 同上 | 同上 |
再生橡膠車間 | 動態罐開罐、捏煉、精煉環節 | 同上 |
熱裂解車間 | 熱裂解爐開停爐 | 同上 |
管線輸送 | 輸送帶、風力輸送系統 | 粉塵顆粒物 |
4.10.3.3 廢水
(1)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排放方式及污染治理設施
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水污染物種類依據 GB 8978 等標準確定,地方有更嚴格排放
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從嚴確定。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
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設施填報內容參見表 31。
表 31 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及污染治理設施一覽表
廢水類別 | 污染物種類 | 排放去向 | 污染物治理設施 | 排放口類型 | |
污染治理設施名稱及工藝 | 是否為可行 技術 | ||||
脫硫罐冷凝水
| 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石油類 | 廠內綜合污水處理設施 | 沉淀池;升流 式厭氧污泥床 (UASB),厭 氧反應器+缺 氧/好氧活性 污泥法(A/O 法),膜生物反 應器法 (MBR),其 他
| □ 是 □ 否 如采用不屬 于“6 污染 防治可行技 術要求”中 的技術,應 提供相關證 明材料
| /
|
堿液噴淋塔處理設施
| pH 值、化學需要量、懸浮物、石油 類
| 廠內綜合污水處理設施
| /
| ||
設備冷卻循環水
| 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石油 類
| 廠內綜合污水處理設施
| /
| ||
熱裂解油水分離廢水
| pH 值、石油類 | 廠內綜合污水處理設施
| /
| ||
炭黑池沖渣水、炭黑堆場水 | pH 值、懸浮物 | 廠內綜合污水處理設施
| /
| ||
設備及地面清洗廢水
| 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石油 類
| 廠內綜合污水處理設施
| /
| ||
初期雨水 | pH 值、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懸浮物
| 廠內綜合污水處理設施
| /
| ||
生活污水 | 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 | 市政污水處理廠 | / | / | /
|
廠內綜合污水處理設施出水
| pH 值、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氨氮、 懸浮物
| 不外排 | 經處理后廠內回用,其他 | / | / |
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 / | / | 一般排放口 |
(2)污染治理設施及編號
污染治理設施名稱、工藝等填報應與廢水類別相對應。
污染治理設施編號可填寫排污單位內部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則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寫。
(3)污染治理工藝及是否為可行技術
參照本標準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填報。
(4) 排放去向
廢水總排放口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直接進入海域;直接進入江河、湖、庫等水環境;
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庫);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進入城市污水
處理廠;進入其他排污單位;進入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其他(回噴、回填、回灌、回用等)。
(5)排放規律
當廢水直接或間接進入環境水體時應填寫排放規律,不外排時不用填寫。
廢水排放規律包括:廢水連續排放,流量穩定;廢水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但有周期
性規律;廢水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但有規律,且不屬于周期性規律;廢水連續排放,流
量不穩定,屬于沖擊型排放;廢水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且無規律,但不屬于沖擊型排放;
廢水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穩定;廢水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但有周期性規律;
廢水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但有規律,且不屬于非周期性規律;廢水間斷排放,
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屬于沖擊型排放;廢水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且無規律,但
不屬于沖擊型排放。
(6)排放口名稱和編號
排放口名稱和編號應填寫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有的名稱和編號,若地方生態環境主
管部門未對排放口進行編號,則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寫;無排放口名稱的,企業可自
行填寫。
(7)排放口設置要求
根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和地方相關管理要求,以及廢輪胎加工工
業排污單位執行的排放標準中有關排放口規范化設置的規定,填報廢水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
排污口規范化要求。地方政府有排放口管理要求的,要符合地方要求。
(8)排放口類型
廢水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
4.10.3.4 固體廢物
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固體廢物產生環節、名稱、類別、處理方式及去向填報內容見
表 32。
表 32 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固體廢物產生環節、名稱、類別、處理方式及去向一覽表
產生環節 | 固體廢物名稱 | 主要污染成分
| 類別 | 危險廢物代碼 | 處理方式及去向
|
熱裂解 | 清罐油泥 | 含礦物油廢物 | 危險廢物 | 900-221-08 | 送有資質單位利 用處置 |
熱裂解殘渣 | 有機物 | 一般工業 固體廢物 | / | 利用、處置 | |
堿渣(可燃氣凈化) | 堿性 | 危險廢物 | 251-015-35 | 送有資質單位利 用處置 | |
堿渣(柴油堿洗) | 堿性 | 危險廢物 | 251-015-35 | 送有資質單位利 用處置 | |
尾氣處理 | 堿法噴淋污泥 | 有機物 | 一般工業 固體廢物 | / | 利用、處置 |
UV 光解廢燈管 | 含汞廢物 | 危險廢物 | 900-023-29 | 送有資質單位 | |
粉塵 | 顆粒物 | 一般工業 固體廢物 | / | 利用、處置 | |
廢活性炭 | 有機物
| 危險廢物 | 900-041-49
| 送有資質單位
| |
廢脫硝催化劑 | 重金屬及其氧 化物 | 危險廢物 | 772-007-50
| 送有資質單位 | |
機械保養維修 | 廢礦物油 | 礦物油 | 危險廢物 | 900-214-08 | 送有資質單位 |
其他 | 其他(企業自填) | 其他(企業自 填) | 其他(企 業自填) | 其他(企業自 填) | 其他(企業自填) |
(1)固體廢物類別
固體廢物類別包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與危險廢物,應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
GB 5085.1~7 和 HJ/T 298 判定其產生的固體廢物類別及危險廢物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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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體廢物處理方式及去向
固體廢物處理方式包括貯存、利用、處置,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應根據 GB 18597、
GB 18599、HJ 2025 強化對固體廢物貯存的管理。
危險廢物去向包括委托持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利用或處置;一般固體廢物去向包括委托有能力處理相應固體廢物的單位利用或處置。
(3)貯存設施名稱及編號
貯存設施名稱及編號可填寫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有的貯存設施名稱及編號,若無編
號,則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寫;無貯存設施名稱的,企業可自行填寫。
……
6.9 廢輪胎
6.9.1 廢氣
廢輪胎加工廢氣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見表 54。
表 54 廢輪胎加工工業廢氣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生產單元 | 主要生產設施名稱 | 污染物種類
| 可行技術
|
破碎
| 切圈機、切條機、切塊 機、破膠機 | 顆粒物
| 布袋除塵
|
篩分
| 振動篩、磁選機 | 顆粒物
| 布袋除塵
|
解膠聯+捏煉+ 精煉/螺桿擠出 | 動態罐、捏煉機、精煉 機、螺桿擠出機
| 顆粒物 | 濕式除塵 |
非甲烷總烴 | 低溫等離子、UV 光解、氧化法、生物法、熱力焚燒、催化燃燒、冷凝法
| ||
硫化氫
| 化學法、活性炭吸附、UV 除臭 | ||
熱裂解
| 熱裂解爐
| 顆粒物
| 濕式除塵、布袋除塵
|
二氧化硫
| 濕法脫硫技術
| ||
氮氧化物
| 低氮燃燒、SCR 脫硝
| ||
非甲烷總烴
| 吸收法、吸附法、燃燒法
| ||
硫化氫
| 堿液噴淋、UV 除臭
| ||
二噁英
| 二燃室+急冷
| ||
注:a 熱裂解溫度>500℃。(去掉) |
6.9.1.1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1)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保障設施運轉
正常,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符合相關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2)廢氣污染治理設施應與產生廢氣的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由于事故或設備維修等
原因造成治理設備停止運行時,應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環保設施應在滿足設計工況條件下運行,并定期檢查維護,確保正常穩定運行。
(4)加強除塵設備巡檢,消除設備隱患,保證正常運行。布袋除塵器應及時更換布袋除
塵器濾袋,保證濾袋完整無破損。
6.9.1.2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1)應按產排污環節分別明確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和措施。
(2)所有破碎、篩分、噴涂環節應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禁止露天作業,產生的廢
氣應設密閉排風系統集中處理后有組織排放。
(3)動態脫硫罐出膠冷卻過程應在封閉設施或環境中進行,并對無組織廢氣進行收集處
理。
(4)針對間歇式熱裂解爐進出料及開爐逸出的非甲烷總烴、硫化氫、氨等,應加強設備的
密封性,投料時裂解倉內保持負壓狀態,導氣裝置全部采用封閉結構,并對無組織廢氣進行
收集處理。
(5)油罐儲存區應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裝置,減少有機廢氣無組織排放。
(6)炭黑出料采用封閉式出渣機與出料口嚴密對接,炭黑在出料過程中被封閉在不銹鋼
管道內,鋼絲磁選與炭黑分離在密閉設施內進行,粉塵通過除塵設施收集處理。
(7)炭黑堆場采用全封閉倉庫,僅留運輸車輛進出口,降低揚塵。
6.9.2 廢水
廢輪胎加工工業廢氣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見表 55。
表 55 廢輪胎加工工業廢水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廢水類別 | 污染物種類 | 可行技術 |
脫硫罐冷凝水 | 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石油類 | 絮凝沉淀+厭氧+好氧+二沉處理技術 |
噴淋凈化塔洗滌廢水
| 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石油類
| 絮凝沉淀+厭氧+好氧+二沉處理技術
|
設備冷卻循環水
| 懸浮物
| 循環水池回用
|
熱裂解氣體冷卻水 | 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石油類 | 絮凝沉淀+厭氧+好氧+二沉處理技術 |
熱裂解油水分離廢水
| 化學需氧量、石油類 | 霧化處理后噴入裂解爐燃燒室內燃燒 處理
|
炭黑池沖渣水、炭黑堆場水
| 懸浮物
| 沉淀處理后回用
|
輪胎及地面清洗廢水 | 化學需氧量、懸浮物 | 均質+沉淀+過濾組合處理技術 |
運行管理要求:
(1)廢水污染治理設施應按照國家和地方規范進行設計,生產廢水應集中收集處置后達
標排放,禁止直排。
(2)由于事故或設備維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設施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
境主管部門。
(3)污染治理設施應在滿足設計工況的條件下運行,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設備、電
氣、自控儀表及構筑物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污染治理設施可靠運行。
(4)廢輪胎生產再生橡膠行業,動態脫硫罐產生的冷凝水必須通過密閉管道輸送至污水處
理站,經處理后再回用,避免有機污染物無組織排放。
(5)廢輪胎加工工業排污單位產生的廢水不得直接排放,生產廢水處理達標后排入工業
污水處理廠或滿足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要求回用。
6.9.3 固體廢物
(1)固體廢物貯存應符合 GB 18597、GB 18599、HJ 2025 要求。原料固體廢物應當分
區存放;具有廢油等液態廢物的收集、貯存設施;貯存區之間應當有物理分隔,設立明顯的
區分標識。
(2)自行利用處置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利用處置設施符合 GB 8978、GB 14554、
GB 16297、GB 18599、GB 18484 等相關環境保護標準要求。
(3)生產加工區場地地面應具有可防止廢液或廢油等液體積存、泄漏的收集措施等。
(4)未達到產品質量標準的熱裂解油及熱裂解炭黑,應作為固體廢物進行管理,不得直
接流入市場使用。
(5)生產過程產生的各類粉塵、外購件包裝物等應盡可能進行綜合利用。